残疾人优待规章制度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合法权利
促进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发展进步的成果,根据《省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居住在本市
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人,享受本制度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民政部门应优先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和救济范围
凡符合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条件的残疾人
由民政部门给予救济,对重度残疾、一户多残等农村特困残疾人,民政部门要优先纳入农村特困救助范围给予重点救济
民政部门应优先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
对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可重点救助,适当提高其低保补差水平
第四条对农村残疾人免除乡(镇)村筹资筹劳负担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
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残疾人联合会监督用人单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要采取行政约束措施
必须按《劳动法》《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办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录用、解除或终止残疾职工劳动合同
并报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对残疾职工的转岗安置费或一次性补偿费要足额到位,企业改制职工身份置换
对因公致残职工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第六条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应向残疾人提供公益性的就业服务
如停车场、报刊亭、电话亭、公厕、按摩场所以及打扫环境卫生、绿化环境等岗位,城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应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
凡适宜残疾人就业的应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1页共3页第七条鼓励、扶持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自谋职业
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减免注册登记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政府其他各职能部门对残疾人从业应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