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与善治的关系——从一种构成性的内在价值视角摘要:法治是一种值得追求的理想已经得到普遍的承认,但同时这个概念的内涵又时常与其他概念所混淆,而“善治”就是其中一种。如何厘清法治和善治之间的关系成为摆在眼前的问题。传统的将法治作为善治的一个种概念或将善治的善当做法治的外在价值目标的架构都有其自身的缺陷。如果即要法治的价值得到彰显,善治的提出也具有意义,从构成性的内在价值的角度理解法治与善治的关系具备理论优势。关键词:法治;善治;外在价值;工具性命题;构成性的内在价值一、问题的提出在当今中国,从庙堂之高到江湖之远,将法治作为一种值得追求的理想已经获得普遍的承认。但这目前也仅仅是一种理想上和口号上的共识,非常薄弱,其内涵上依旧存在诸多分歧与模糊不清的地方。具体来说,一方面从理论层面,形式主义法治与实质主义法治分庭抗礼;另一方面从实践层面,国家政策中的法治时常面对着很多新口号的“挑战”,甚至存在危及法治价值的风险。2014年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的政策导向。其中前半段在笼统意义上可以理解为对法治的重申,但其中隐含了将法律作为国家统治的工具的工具主义法治观值得警惕;后半段则提出了善治的概念。而对善治的理解,学界提出各异的观点1。有学者总结,善治的核心意义有三:(1)它是一项治理活动;(2)治理的主体是相互合作的政府与非政府;(3)治理的状态是“最佳的”或者直接说是“善”的。前两点是从形式来确定“治理”的概念,第三点则是从内容上来理解这种“治理”何以可被称为“善治”。2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发现,从治理的概念成为善治的概念的关键不在于治理本身的属性而依赖于其上赋予的意义。换言之,善治概念中的“善”其实是被赋予在治理之上的抽象的善。虽然善治研究者对善治概念赋予了不同的具体的善,但共性在于所赋予的具体的善均是人类社会所普遍认可的“善”。既然善治是善的治理,而法治也是人类所公认的一种好1参见俞可平:《论国家治理的现代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59页;沈晓宇:《从良政到善治:国家治理的发展阶梯》,《党政论坛》2013年4月号;魏治勋:《“善治”视野中的国家治理能力及其现代化》,《法学论坛》2014年第2期等。2周安平:《善治与法治关系的辨析》,《法商研究》2015年第4期,第73-80页。的治理方式,那么善治与法治的关系就成为法治研究者不能回避的一个问题。在我们不去质疑“善治这个概念是否有存在必要”和“法治是一种值得追求的理想”的前提下,善治与法治关系为何就是本文讨论的核心。二、已有的关于法治与善治关系的推论在善治研究者关于治理何以为善治的论证中,虽然这些研究者并没有直接比较两者孰优孰劣,但是其实已经隐含了善治优于法治的观念。其推演如下:部分学者对善治的理解直接对应于英语中的“goodgovernance”。而善治之所以是最佳的或者直接说是善的(good)是因为其包含的构成要素。根据法国学者玛丽·克劳斯·斯莫茨的解读,“goodgovernance”包括四大要素:(1)公民安全得到保障,法律得到尊重,特别是这一切都须通过法治来实现。(2)公共机构正确而公正地管理公共开支,亦即进行有效的行政管理。(3)政治领导人对其行为向人民负责,亦即实行责任制。(4)信息畅通,便于全体公民了解情况,亦即具有政治透明性。3这在中国善治研究者的表述中又本土化为了8个要素:(1)法治,(2)参与,(3)公正,(4)3同上2,第75页。透明,(5)责任,(6)有效,(7)稳定,(8)廉洁。4从逻辑上分析,其都将法治作为了善治的要素之一,是善治的种概念,但不是善治的全部,善治还包含法治所不能涵盖的其他3个或7个与法治同级并列的要素。于是得出如下关系:善治=法治(良法)+(同时存在)各种政治性要素可见,善治是比法治更加完善的国家治理形式,因此善治优于法治。值得追问的是作为要素之一的法治和其他几个要素的关系又是什么?似乎它们之间有不同的价值立场和实践基础因此才会被截然分开,唯有它们同时具备时,才能实现善治。但事实上,这些政治治理要素的实现本身就必须依赖法治才能实现。例如唯有依靠行政法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