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题报告论文题目论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以吴英案为视角写作目的和意义写作目的: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案件层出不穷,且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
本文旨在对吴英非法集资个案作深度解析的基础上,立足于社会经济发展现状,试图明确界定非法集资类犯罪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的界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相关体制和法制的建议
写作意义:有利于使人们警觉身边的非法集资行为,能够自觉地进行合法集资和借贷,从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安居乐业,同时使国家相关部门尽快就非法集资问题进行立法及司法完善,以打击犯罪分子,进而使犯罪行为人的犯罪方法和手段,暴露在阳光下,不再对人民财产造成威胁,促进民间金融健康、规范发展,保证金融安全,促进经济繁荣,维护社会稳定,最终保障和谐社会的建设
研究现状国外研究现状:对于非法集资犯罪,国外的状况相对较好
像日本,由于对企业的金融贷款业务提供优惠政策,企业资金充足,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发生率较低
美国对于非法集资也是严厉打击,例如“麦道夫”案就体现了美国的态度
对于非法集资犯罪,各国目前都进行研究以解决该问题
国内研究现状:对于非法集资中的集资诈骗罪,张明楷教授认为,由于集资诈骗罪名是目的性犯罪,需要先产生动机目的,进而在动机和目的支配下进行犯罪,故犯罪产生于事前或事中,即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他学者对此也都这样认为
而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理论上存在不少疑问,即该罪罪与非罪,与它罪的问题等,学者们也都在研究该问题并给出相关建议,对我国处理非法集资类案件做出巨大贡献
主(1)中文专著[1]孙国祥,魏昌东
经济刑法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经济犯罪理论与实务[M](第二版)
厦门:厦门要资料来源写作结构大学出版社,2006
[3]张明楷
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M]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4]杨兴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