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生活中的公民责任与义务摘要《责任伦理》的作者约纳斯指出:当代伦理学的核心问题就是责任问题。责任和义务在当代道德理解中已经成为一个关键术语。作为一种应当性的负担,责任既意味着份内应做之事,也包含了对应做而不作为的谴责和责罚。对责任和义务的判断和评价体现了责任主体与他人和社会的关系,可以说,责任包含着自我与他我的主体性思辨、规则与伦理的社会性争论、自由与角色的意志性选择等多重辩证含义,对它的研究,可以展现出对世俗社会公共生态的人伦关怀,在当代社会具有现实意义。关键词:公共生活;公民责任;公民义务引言从公民这一主体角度辨析责任的生成和确认有其时代背景:现代市场经济社会把伦理道德规范建立在多元主体的博弈之上,对每一公民的意愿给予较为充分的考虑,从而把以往的伦理道德转变成了主体性的伦理。正是在这层现实意义上,我们对公民责任的考察和确认不能只止步于传统社会中政治格局、家庭环境、风俗文化等作用形式,而要进一步把视角置入公民社会的现实语境,从公民这一基本社会角色出发,发掘公民身处经济活动、社会活动中所展现的个体性和普遍性、主体的差异化和共通面。一、相关概念界定(一)公共生活公共生活是与私人生活相对应的公共交往场景。现代文明的跨领域性和主体性特征,和谐公民社会所伸张的道德自律和弹性规则,要求作为其中活动主体的公民,明晰责任担当的必然性、合理性,通过互相的责任履践实现各自的发展图景。公民责任在公共生活的社会生态中充当的重要节点。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科学理性与信息化,导致社会的公共化程度空前提高,开放性和公共性成为现代公民交往状态的两个主要特征。在社群层面,社会生活方式和生活价值观念的共享范围,信息与行为的交流范围,人际、群际关系及其处理方式的透明和规范程度等,都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从公民个体看,个人生活空间获得了巨大的拓展,个人生活所具有的公共性和非私密性也与日俱增,个人生活的时空维度显示出空前的公共取向和价值意义。也正是由于现代文所具有的这种开放性和公共性特征,使人们得以在不同的生活形式中提炼出共同的实践诉求,进而使维系公共利益的共同体生活成为公共生活。(二)公民责任与义务1.公民责任公民责任作为一个复合名词,要阐明它的含义和内容,需要先明示“公民”和“责任”这两者的内容和关系。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是一个具有独立自由平等人格享有充分的法律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和参与权利的人。对责任的一般定义可以分为两个连贯解释:一是份内应做的事,如尽责任;二是没有做好份内应做的事,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如追究责任。这里可以对责任从两方面来理解,首先责任意味份内应做之事,在此基础上,责任还意味着未做好份内应做之事所应受的谴责和制裁。2.公民义务公民义务是指权利主体应当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如享有一定权利的公民或法人依法应负的责任。公民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要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法律的或行政的)来保证履行。任何一项权利必有相应的义务,在法律上以明示(如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或者默示(如授权性规范)的形式予以规定。二、公民责任与义务的关联与差异在明确责任的主体性和规范性时,有必要提及责任与义务两者的关联与差异,正是责任的道德特质使其微妙的区别于义务关系,并使责任概念中的人文意味更浓郁的展现眼前。从字义来看,义务是指:一是公民或法人按法律规定应尽的责任,如服兵役;二是道德上应尽的责任;三是不要报酬的,如义务劳动。可见义务与任有其相通、近似的意义涵盖,事实上正是这种通用性诱发了学界很多将义务、责任互换混用的现象。两者比较下,义务相较之责任更多是在法律领域中的责任和行为判断问题。而责任的道德属性使其在行为主体、作用对象、反馈力量等辐射范围上比义务更具包容性。无论那种责任解释都需要一个仲裁者对责任主体的行为进行价值判断,借由对主体责任行为完成度和判定后果追究的评价表达这种判断的实践力量,而这个仲裁者既可以是社会或其他社会成员也能由主体自身担当,表现为对责任主体的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也正是这种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