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研究近年来,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特大责任事故的频繁发生,暴露出了我国政府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领域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明确,部分负有监管责任的党政领导和工作人员麻痹大意、玩忽职守,使党和人民遭受了巨大的生命和财产损失,这就迫切要求党和政府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领域开展必要的行政问责制度,使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切实负起监管职责,对不作为、乱作为、行政决策失误的党政领导和机关干部给予必要问责的处罚,使其承担相应的后果
本文从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现状谈起,探讨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并制定了完善对策,希望对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行政问责制完善有所帮助
一、引言由于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制度的不完善、某些政府公职人员监管力度不够,近年来我国公共事件频发,特别是在建设工程生产运营领域更是屡屡出现重大的责任事故,严重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损害了党和人民政府的形象
建立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加强政府对公职人员的监督管理力度,切实贯彻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及时遏制政府官员履职不力或不当履职造成的恶劣后果,时刻提醒政府官员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是保证我国政府高效运行有必要手段,是建立良好公共秩序的必要基础,是履行国家职能的必要条件
探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行政问责制度,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和现实意义
二、相关概念界定(一)政府监管与行政问责制的内涵政府监管与行政问责制是指国家对公共利益领域内的行为者进行约束和监督,确保其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滥用权力和破坏公共利益
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作为公共管理者,要承担行政问责的责任
政府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立法监管,即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规范行为者的行为;二是执行监管,即通过监察、检查等手段对行为者进行实时或定期的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