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论商标“不良影响”之认定的文献综述2015年“微信”商标案的一审判决,援引“不良影响”条款,认为创博亚太公司在先申请的“微信”商标具有《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规定的“不良影响”因此不能被核准注册
①上述判决引发了人们对于“不良影响”条款的激烈讨论,对此判决,很多学者认为不应当适用“不良影响”条款禁止“微信”商标的核准注册
但是也有观点认为,本判决适用法律正确
关于商标“不良影响”的认定是一个在实践中比较急需解决的问题,通过中国知网检索,以“商标不良影响”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共检索到论文34篇,其中杂志论文27篇,硕士论文7篇
另外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共收集到相关裁判文书7篇,兹将研究文献综述如下:一、“不良影响”条款性质的研究“不良影响”条款的定位是关于“不良影响”条款是《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的兜底条款还是第10条第1款第(8)项中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并列、与其类似的问题
对于这一问题一直存在争议,目前学界主要存在四种观点②:第一种观点认为,“不良影响”条款单纯是《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的兜底条款,专门针对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相类似的情形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良影响”条款是《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的兜底条款,对于类似于第10条第1款中规定的禁用标识,而其他款项无法适用时,可适用“不良影响”条款
有人认为这种观点是行不通的,如果不良影响条款是《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的兜底条款,那么应当单独设立第(9)项来规定“不良影响”条款,而非将其规定在第(8)项之中
第三种观点认为,“不良影响”条款是商标不予注册或使用的绝对事由的兜底条款,只要违背了公序良俗,损害了公共利益,并且在其他的绝对事由条款均无法适用时,可适用“不良影响”条款
对于这种观点,有的学者认为这样定位将会导致商标不良影响的范围就过于宽泛,绝对事由应当是对商标选择、使用、注册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