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题报告题目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制度的问题探究一、综述本课题国内外研究动态,说明选题的依据和意义(一)研究背景改革开放40年来,自1980年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截止至2011年的期间历经六次修正,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体制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实施过程中仍面临着诸多问题。例如:(1)中低收入者获利较少。(2)从根本上解决收入不公的问题。(3)抵免项目和标准不明确。(4)个人纳税申报存在弊端。(5)实施统一的免征额存在一系列问题。我国于2018年刚推出了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以及《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因此,回顾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制度的改革,总结我国个税免征额税制改革的历史经验,并结合新个税法及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暂行办法,探索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制度,促进我国个税改革进一步完善是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二)国内外研究概况1、国外研究概况全世界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制度都有相应措施细则,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美国了,因此下文以美国的劳动所得税抵免政策(简称美国EITC政策)为例进行借鉴、探究以及分析。美国EITC政策自1975年福特总统在位期间被提出并建立,经历了共十一次的修订。其中较大且意义重大的几次分别在1986,1990和1993三年。该项目在里根、布什、克林顿以及奥巴马执政期间被大力推行并不断扩大,覆盖了更多的低收入家庭,抵免金额和项目也在不断增加。具体来看,EITC政策的发展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初步建立期(1975-1986)。EITC政策在1975年被建立以后,经过一系列的反复修订,在1978年作为免税收入(免征额)的一部分被永久固定下来,并得到民主党和共和党的全力支持。EITC政策的宗旨在于减少低收入工作者,尤其是那些有未成年子女的低收入者的税收压力。这个阶段的政策框架总体没有发生变化,只是补贴的水平得到小幅度的提高。第二个阶段,快速发展期(1987-1993)。EITC政策在这个阶段历经几次大型调整,促使政策的框架基本定型。其主要表现在该政策自建立至19986年期间,其税收抵免额都没有根据物价水平的变化作出与当下对应的调整。与1986年的物价水平相比较,EITC政策的最高抵免额实际上已经下降了35%。因此在1986年底美国政府颁布了《税收改革法》,对EITC政策税收抵免额能够根据通货膨胀进行指数化调整做出了相关规定,也标志着EITC政策作为一项反贫困政策走向成熟。同时,在1990年的《综合协调法案》中也有两项关于EITC政策的重要变动。第一,税收抵免递增阶段的抵免率还有最大税收抵免额都被大幅度的提高了;第二,考虑到家庭附单因素,对子女数量不同的家庭以及相应免抵率进行了分类。在这里需要关注的是,有子女的家庭税收抵免率以及最高税收抵免额都要远远高于没有子女的家庭。第三个阶段,平稳调整期(1994-至今)。该时期的EIRC政策结构在总体上的变动不大,但在实施细节上考虑了更多的因素,贴近民生,使得政策的适用性更强。在2001年美国国会颁布的《减税协调法案》中首次考虑了投资因素。对于拥有投资收入并且超过2450美元的家庭将不可享受EITC政策。与此同时,相比较于夫妻单独申报,政策将夫妻联合申报在税收抵免递减阶段的最低收入和最高收入标准都相应提高了。截止至2009年,美国国会进一步将家庭规模进行区分,将该项目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有三个以及以上子女的家庭,并且提高对应的免抵额度。这样也标志着美国EITC政策已经大体趋于稳定。2、国内研究概况免征额一般分为两类:个人豁免和费用扣除。我国将这两种扣除标准进行了融合,取两者的优点对纳税人的必要开支进行事先扣除。这种方式提高了纳税人手中实际的可支配收入,同时还照顾了中低收入纳税人最低生活的需要,有利于我国免征额制度的顺利实施。1980年9月我国的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诞生。在该法的第4条首次规定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范围,金额是800元每月。然后当时我国整体民生的经济水平低迷,国内居民的整体收入水平都不高,能够达到标准的国内居民很少,因此大多数国内居民都不用缴纳个人劳动所得税。此后有长达13年的时间里个人所得税法没有大的且实际性的变动。1993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