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违约金适用研究[摘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违约金而引发的纠纷频发,虽然《劳动合同法》基于保护劳动者的立法价值取向,对劳动合同中违约金适用的情形作出了严格限制,但因规定模糊,导致在服务期违约金适用上出现服务期的适用范围狭窄、服务期的期限与服务期的形式不明;在竞业限制违约金上出现竞业限制期限僵化、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标准不明等问题
为完善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适用,应明确设定服务期的范围,规范服务期的形式,设定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数额不超过经济补偿金的三倍
[关键词]劳动合同;违约金;问题引言因劳动合同违约金而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导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紧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了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适用情形[1]
由于条文规定的模糊,适用中出现歧义或不明,加之对于违约金适用的讨论不多,因此,关于违约金适用问题尚有较多值得研究之处
本文主要对劳动合同违约金适用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与论证,以此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适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构建完备的劳动合同违约金理论体系
一、劳动合同违约金的立法取向虽然一般民事合同是劳动合同存在的基础,但两者的违约金之间还是有明显区别的
在性质上,违约金在一般民事合同中属于私法性质,它的存在主要是为了对违约方进行惩罚,对受有损失的一方进行补偿
而劳动合同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性质,属于社会法
[2]在主体上,一般民事合同的违约金适用主体为处于平等地位的双方当事人,而劳动合同违约金目前只适用于劳动者
在适用条件上,一般民事合同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而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适用情形却被立法严格限定为两种
《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违约金采用了一般禁止,特殊允许的限制型立法模式
[3]这种立法模式符合社会需要,反映了立法者对于违约金制度的价值取向,也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双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