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电磁波宁静区保护办法(2013年6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7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保障中国科学院与贵州省人民政府在贵州省平塘县大窝凼共同建造的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以下简称射电望远镜)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电磁波宁静区(以下简称电磁波宁静区)是指为保障射电望远镜安全运行必备的电磁波环境所划定的保护区域
第三条在电磁波宁静区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建造产生辐射电磁波的工业、科学、医疗设备、110千伏以上的高压变电站和架空高压输电线、电气化铁路和高速公路等设施(以下简称产生辐射电磁波的设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电磁波宁静区内有关电磁辐射管理工作
省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广播电视、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电磁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黔南自治州、罗甸县、平塘县、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电磁环境保护有关工作
第五条电磁波宁静区的保护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六条电磁波宁静区划分为核心区和协调区,协调区包括中间区和边远区
以射电望远镜台址(东经106°51′20″,北纬25°39′10″)为圆心、半径5公里的区域为核心区,5-30公里的环带为协调区,其中5-10公里的环带为中间区,10-30公里的环带为边远区
如附件1所示
1第七条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进入核心区的交通路口设置警示标志牌
第八条电磁波宁静区涉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内的相关保护工作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协调
第九条电磁波宁静区的保护要求参照有关技术标准制定(详见附件2)
第十条核心区内严禁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严禁建设产生辐射电磁波的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