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要点及检查表的通知安委办函〔2017〕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2017〕4号)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视频会议精神,为推动工作落实,从严从实从细做好电气安全自查检查,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协调小组组织制定了《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要点》和对应的《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表》,现印发你们(请登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专题专栏—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行下载),供各地区、各单位参考使用
联系人:公安部消防局米文忠,010-6626759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二司刘新永,010-64463134
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要点2
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表
doc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2017年6月1日附件1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要点一、电器产品生产销售产品质量(一)产品合法性1
企业应依法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备案的企业标准及合同进行生产
企业生产属于符合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或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目录中所列产品时必须获得相应的许可和认证
认证产品应获得相关的认证证书和型式检验报告,证书或报告应在有效期内(可在国家认监委或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查询),实际产品应与证书或报告上的规格和型号相符合
企业实际生产地址应与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载明的地址一致
(二)产品标识1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出厂产品、包装上或者随机文件中应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标志(QS)或CCC标志
出厂产品上应有铭牌或标志,铭牌或标志信息应与获得的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信息一致
(三)生产条件1
企业应有适应生产的生产场所和存储成品的区域,应配备标定合格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