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核定扣除工作事项会议安排农产品增值税进项核定扣除办法的试行,一方面使收购农产品进项税额的计算更加公平合理,另一方面实现了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税款的均衡入库
不过,这一办法的局限性也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扣除标准“一刀切”有失周全
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核定扣除办法中,一般使用投入产出法来核定加工企业的单位耗用农产品数量,并以此确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扣除标准
而在运用投入产出法时,一律使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计算和衡量
表面上看这是一种公平,但实际很多小型企业受设备、管理、技术等因素制约,其能耗要高于理论上的行业标准,耗用多而抵扣税金少,无形中增加了其税收负担和生产成本,不利于这些企业的发展
所以,在统一的大前提下,应该设置一个有上下浮动范围的扣除标准,而不能用“一刀切”的办法
第二,同样的进项税率对应不同的扣除率有失公平
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核定扣除办法,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本办法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由于农产品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3%,加工后销售的产品的增值税适用税率有13%,也有17%,也就是说在核定扣除办法下,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除率有13%和17%之分
这对于前后税率一致的没有影响,但是对于按13%增值税税率购进农产品,按17%增值税税率销售产品的企业来说,这一规定就有些不妥
比如,企业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假如购进农产品1000吨,每吨1万元,按13%的增值税税率计算,价税合计1130万元
在生产出的产品当期全部销售的情况下,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核定扣除办法,如果销项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3%,企业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