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F-2013-0004湖北省旅游包车合同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制湖北省旅游局使用说明一、本合同文本中有关条款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
双方不予约定的,应当划“×”示别
—1—二、本合同文本条款前有“□”符号的,甲乙双方应当协商选定
双方选定的条款,应当在“□”中划“√”以示选定;未选定的,不做标记
三、甲乙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或补充
但变更或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专属合同双方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四、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各项条款
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妥善保存合同文本、附件及相关资料,以便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索赔的凭据和法律诉讼的证据
五、本合同由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旅游局制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使用
合同编号:旅游包车合同甲方(旅行社)法定代表人—2—地址电话传真经营许可证编号结算账号乙方(道路客运企业)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传真经营许可证编号结算账号第一条为保障道路旅游客运安全,维护旅行社和道路旅游客运企业的合法权益,给旅游者提供安全、舒适、优质的旅游客运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本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双方就旅游客运包车事宜签订本合同
—3—第二条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仅供甲方与乙方发生包车业务时使用
本合同甲方应为持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旅行社;乙方应为持有交通运管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旅游客运经营资质的道路客运企业
第三条甲方权利和义务(一)甲方必须对旅游包车费用实行“公对公”统一结算
(二)甲方签订合同后,必须提前日以电话、传真等形式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