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SDGJ56-83(试行)水利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院关于试行《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SDGJ56—83的通知(83)水电电规设字第148号为了适应电力建设迅速发展的需要,统一设计标准,原电力建设总局于1980年委托西北电力设计院编制《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SDGJ56—83于1982年底完成送审稿,并发至有关设计、施工和运行单位征求意见
在此基础上,我院于1983年3月在上海召开了送审稿审查会,现经审定批准颁发试行
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有不妥和需要补充之处,请函告西北电力设计院,并抄送我院,以便进一步修改
1983年9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1
1条本规定系根据国家建委颁发的《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并结合火力发电厂、变电所具体情况编制的
2条本规定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12000kW及以上和电压为110kV及以上的新建或扩建的发电厂和变电所的设计
对于上述容量和电压等级以外的发电厂、变电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3条执行本规定时,尚应符合国家及部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4条照明装置是发电厂、变电所安全生产的重要设施之一,照明设计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5条照明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工作面上的照度符合规定值;二、限制眩光;三、供电安全可靠;四、维护检修安全方便;五、照明装置与建筑协调统一;六、积极慎重的采用先进技术
第二章照明方式和种类第一节照明方式第2
1条发电厂、变电所照明方式有: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
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装设局部照明
2条下列情况,宜采用混合照明:一、视觉工作要求较高的场所;二、采用一般照明难以达到要求或技术经济上不合理时;三、要求光线照射方向能变动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