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抵押贷款合同(甲方)出借人(质押权人):身份证号码:(乙方)借款人(质押人):身份证号码: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立此合同,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①乙方将自己名下的汽车,牌照号为:,发动机号为:,大架号为:,向甲方作质押
(约定该车辆于乙方收到甲方借款时,交由甲方占有)②乙方应提供汽车相关文件已提供文件打“√”1、机动车登记证书□2、行驶证正副本原件□3、身份证原件□4、身份证复印件□5、车钥匙()把□6、保险□7、车船使用税□8、购车发票□9、附加费原件(完税证)□③汽车内一切其它物品乙方已清理干净,质押车辆内乙方未清理物品,一律视作乙方放弃
第二条甲乙双方自愿共同认定该车价值:元,大写:
第三条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元,大写:
第四条借款用途:
第五条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六条还款方式:乙方先将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一次性交给甲方或将现金打进甲方帐户(卡上),再提车验车
第七条保证条款:1、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2、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甲方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综合费用
3、乙方到期不能偿还甲方的借款,甲方有权对质押物进行处理,乙方到期如数偿还了甲方的借款利息、综合费用时,甲方将质押物退还给乙方
4、如果乙方到期不能全额偿还本借款,则从逾期之日起,对未偿还部分加收固定元/天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的,视为乙方彻底违约,如果乙方不能按期还款,在争取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延期
5、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变卖本借款项下质押汽车,所得价款超过双方认定价值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认定价值乙方须向甲方补齐至足以清偿借款本息及综合费用
6、抵押期间,乙方对抵押车辆做出的任何处置均无效
7、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甲、乙双方持本合同及全套该抵押物的证明文件,到有关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