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TSGG0002-2010—宣贯讲义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TSGG0002-2010)(宣贯讲义)一、总则部分(一)目的依据为了规范锅炉节能工作,促进锅炉安全性与经济性的统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08年4月1日实施
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对高耗能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令549号),2009年1月24日经公布,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其中涉及特种设备节能的要求共11条,法律责任1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16号令),2009年5月26日经国家质检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9月1日实施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以煤、油、气为燃料的锅炉及其辅机、监测计量仪表、水处理系统、控制系统等(以下简称锅炉及其系统)
燃用其他燃料的锅炉(如生物质燃料锅炉、垃圾焚烧锅炉等)、电加热锅炉和余热锅炉的节能监督管理参照本规程执行
参照执行内容主要指对能效指标的要求;其他管理要求均按本规程要求执行
(三)职责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对国家质检总局“三定”方案的规定,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各司(厅、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对特种设备局职责的规定共5条,内容如下:主要职责5项(摘)(三)拟订特种设备目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规章,制定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规范、制度和相关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七)拟订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科技发展和检验检测机构建设规划,指导重大科研、技术引进的规划、立项和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