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伦理教案导论:法律职业伦理的困境及价值回归一、法律职业伦理问题的缘起继2004年伴随一系列“律师参与腐败案”、“刘涌案”等事件引发的“律师整顿”运动之后,2008年、2009年又因一系列涉及从业面广泛、级别高的“法律人腐败窝案”,如“黄松有案”、“郭京毅案”等,以及一些具有争议性的案件,比如“李庄案”、“彭宇案”、“许霆案”、“赵作海”、“呼格案”、“聂树斌案”等案件引发了人们对法学教育的讨论和反思
由于法律服务的商业化、法院工作的官僚化以及法学教育的科学化,以为公众利益献身为宗旨的律师政治家理想正走向堕落与迷失
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缘何衰落
1)经济原因:无法抵制利益的诱惑2)制度原因:对法官、律师的管理体制使其缺乏自主性3)文化原因:缺乏对法的尊崇以及职业自信心二、现代法律职业伦理的特点:非道德化(一)现代道德的新诉求:道德生活永远充满不确定,现代社会中的人们会下意识地试图抛弃道德,而追求一种有明确标准或者行动指南的“非道德”的伦理生活
——李学尧:《非道德性:现代法律职业伦理的困境》,《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
道德或者伦理的法律化:①以行为为导向:完全以行动作为道德评价的对象,即以行为为基础(act-based),忽视行动者的个人品格
道德评价的基本关注从“应该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这个问题转向“应该践履什么样的行动”这个问题
②以规则为基础:只有一条规则才能排除另一条规则的适用,只有一个道德义务才能免除另一个道德义务,道德规则成了伦理生活的核心
(二)法律职业伦理:由道德向职责的转化对于法律职业伦理来说,它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依据程序角色分工,对行事者以规则为手段,以责任(或者义务)为核心所进行的建构主义努力
这从近年来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道德规则的建设上可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1年10月18日)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