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林场土地承包合同甲方(出租):法定代表人:乙方(承租方):身份证号:为了发展林下养殖,提高林下土地利用率,甲方在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政策的规定的框架内,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林下土地承包给乙方使用事宜,订立本合同条款,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面积亩(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
土地方位东起,西至,北至,南至
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二、土地用途:土地用途为畜牧养殖、牧草种植
三、土地的租赁期限:该地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四、承租金及交付方式该土地的承租金每亩每年人民币元,合同签订后即交付2004-2010年度租金,以后乙方必须于每年度月日前一次性交清当年租金
1五、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保护租赁的林下土地及林内基础设施
2、在全同有效期内,不得超出约定加收租金、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协调当地百姓和职工关系,保证乙方可以顺利进行生产经营
4、被乙方租赁的林下土地被依法征用时,甲方享有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应该补偿给林场的有关费用
5、租赁区域内,甲方有权进行森林更新采伐,造林规划设计、森林病虫害防治及林木生长过程中的抚育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同时,甲方需将下一年度的更新采伐计划提前告知乙方,以便乙方安排生产、乙方必须配合甲方有关工作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租的土地
2、享有承租土地上的收益权和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各项优惠补贴和政策服务
24、享有对公共设施的使用权
5、乙方经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