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合同甲方:尤钊宇乙方:湖南省株洲博达贸易有限公司甲方拥有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雨湖路街道韶山中路8号之五号(产权证地址:韶山中路52号)1楼的店铺使用权(原保罗店),建筑面积约为135平方米
乙方为“奥康”系列服装、服饰产品的持有者,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愿以联营方式共同经营“奥康”系列产品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约:第一条经营方式甲方提供上述地址的店铺使用权,乙方提供货源,甲、乙双方共同经营“奥康”系列产品
甲方委托乙方全权负责联营体的日常经营,乙方拥有联营体的经营权,甲方予以协助
第二条联营期限联营期限自2011年9月15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
第三条合同保证金及装修补偿费(1)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保证金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
甲方须于合同期满后10日内返此保证金给乙方
(2)乙方进场当日须支付甲方人民币零万元整,作为甲方给原经营户的装修补偿费用
第四条店铺交付甲方于2011年9月15日前将该店铺交付乙方使用,若在该规定日期前无法交付,则合同期顺延,超过三十天则甲方须退还乙方保证金,并且赔偿乙方保证金相等的金额
第五条收入分配1
甲方所得联营受益金前三年每年为人民币玖拾伍万(¥950,000)元
第四年开始每年联营受益金为人民币玖拾捌万(¥980,000)元
乙方每年支付明细及期限如下:年期起止时间月数联营金支付日期一2011年9月15日至2012年7月31日10
5月¥831,250元2011年9月14日前二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12个月¥950,000元2012年6月30日前三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12个月¥950,000元2013年6月30日前四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12个月¥980,000元201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