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四川省律师协会发布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1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通用版)编号:特别提示:1
本合同文本系四川省律师协会推荐使用的示范文本,实际签订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修改
本合同文本中有关乙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的规定,如涉及减轻或者免除受托人责任的,提请甲方留意
甲方:地址:邮编:电话:传真:乙方:律师事务所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就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一、法律顾问服务人员1
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要求,指派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以下称服务律师)
甲方同意乙方在认为必要时可将本合同约定的常年法律顾问部分工作指派乙方的其他律师及助理人员协助完成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导致律师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提供服务时,乙方应2及时告知甲方并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若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师接替的,可由双方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履行
二、合同期限1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合同期满后,如双方同意续约,应另行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合同期满后,若未续签合同甲方又要求乙方实际进行了法律顾问服务的,甲方按本合同第7
2项约定的计时收费方式支付法律顾问费
三、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范围甲方根据自身对法律服务的需要,需要乙方提供如下法律服务(但是,如甲方选择的服务在服务期内未提出实际需求的,视为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不需要该项服务)(在选择处打√):□1
对内部经营管理制度进行法律审查;□2
起草、拟定重大合同、协议、声明、确认书或其它重要的法律文书;□3
邀请甲方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