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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养老保险条例2020《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参加工作的时间是指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计算时间
第三条参保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已在市外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可不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居民养老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市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范围
第四条参保人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重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清退手续;选择清退本市重复缴费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参保人在本市重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其本人选择保留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其他重复缴费部分予以清退,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已缴纳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不予清退
第五条在本市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已在市外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停止享受本市养老保险待遇;已在本市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追回;市社保机构追回相应待遇后,清退其在本市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已缴纳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不予清退
在本市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在市外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市社保机构停止发放其养老保险待遇;本人提供终止享受市外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可申请恢复享受本市养老保险待遇,市社保机构核实后,自市外社保机构停止发放的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