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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协议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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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补偿协议书甲方:四川省三台县鑫华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卢次金,公司法定代表人,电话18881606999乙方:(房屋所有权人)因场镇规划发展及保障性住房(公租房)建设需要,根据西平镇人民政府“西府[2015]184号”及三台县人民政府“三府函[2015]1177号”文件,甲方通过公开竞拍,获得了第14号宗地(西平镇南街社区558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宗地征用拍卖之前,乙方在宗地红线范围内建有彩钢房屋一处。为维护甲方合法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和补偿拆除该彩钢房屋给乙方带来的损失,甲乙双方经多次协商,并在西平镇党委和政府的协调下,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就甲方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彩钢房屋及其它临时设施达成拆除补偿一致意见签订本拆除补偿协议书。第一条拆除原因1、该彩钢房屋及附属设施所占土地,现为甲方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土地使用证证号:三西平国用(2016)第3724号,拆除该彩钢房屋及附属设施,是保证和完善土地权属的法定行为。2、根据规划,(土地使用规划证证号:地字第(2016)029号)甲方需要在该宗地块上修建公租房、还建社区门面房及其它商品房,不拆除该彩钢房屋及附属设施,甲方的建设工程无法进行。第二条彩钢房屋情况(一)彩钢房屋坐落:西平镇南街社区,与乙方原有合法永久性房屋相邻,现在甲方土地使用权勘界红线范围之内。(二)彩钢房屋所有权属乙方所有(乙方家庭共有)。第三条拆除补偿方式乙方自愿选择以下第种补偿安置方式。(一)货币补偿: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次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补偿金¥万元,大写万元,乙方在补偿款到账次日起3天内,拆除前述坐落在甲方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彩钢房屋及附属设施,由甲方在征地红线内,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包括基础开挖回填、房屋主体及附属工程施工。(二)房屋置换:1、乙方在签署本协议次日起3天内,拆除前述坐落在甲方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彩钢房屋及附属设施,由甲方在征地红线内,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包括基础开挖回填、房屋主体及附属工程施工。2、甲方在拟建的“书香名居”1号楼3单元,邻西蜀大道南段一方底层,向乙方提供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的房屋(长米×宽米),向乙方进行置换补偿;交付时间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三)其它方式,或就第(一)或第(二)种方式进行补充:。第四条双方义务(一)甲方义务1、甲方必须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提供拆除补偿。2、彩钢房屋及附属设施拆除,若需要使用挖掘机、装载机等大型机械设备,甲方免费提供。3、施工期间,甲方必须在施工边界搭设临时围挡,确保乙方原有永久性房屋及日常生活不受施工安全影响。4、甲方提供置换的房屋施工时必须按照设计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从而降低房屋质量。(二)乙方义务1、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拆除彩钢房屋及附属设施。2、配合甲方搭设施工临时围挡,提高自身安全防护能力。3、施工期间不得干涉施工作业人员按照施工图纸正常施工。4、乙方装修、使用置换的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原有的结构,给房屋造成安全隐患,也不得拆除和改变房屋必需的给水、供电、排污管道及设备设施。第五条违约责任1、若乙方选择第(一)种补偿方式,甲方不按照约定支付拆除补偿金,则乙方不拆除房屋及附属设施。2、若乙方选择第(二)种或其它补偿方式,甲方不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置换房屋或其它补偿物,乙方可以通过一切合法有效的方式向甲方主张补偿权利,同时,甲方还必须赔偿乙方每天200元人民币违约金。3、若乙方签订本协议后拒不拆除前述彩钢房及附属设施,甲方有权自行拆除,造成房屋自身、附属设施、及室内物品毁损,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甲方仍然按本协议约定履行补偿义务。4、若施工期间乙方无故或借故阻碍施工,造成停工损失,必须向甲方进行损失赔偿。5、任何一方违背本协议其它约定的义务,违约方必须按实际损失向对方进行赔偿。第六条其它1、本协议约定的拆除补偿为一次性全面补偿,签订本协议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补偿。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镇人民政府及南街社区各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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