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补偿协议书甲方:四川省三台县鑫华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卢次金,公司法定代表人,电话18881606999乙方:(房屋所有权人)因场镇规划发展及保障性住房(公租房)建设需要,根据西平镇人民政府“西府[2015]184号”及三台县人民政府“三府函[2015]1177号”文件,甲方通过公开竞拍,获得了第14号宗地(西平镇南街社区558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宗地征用拍卖之前,乙方在宗地红线范围内建有彩钢房屋一处
为维护甲方合法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和补偿拆除该彩钢房屋给乙方带来的损失,甲乙双方经多次协商,并在西平镇党委和政府的协调下,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就甲方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彩钢房屋及其它临时设施达成拆除补偿一致意见签订本拆除补偿协议书
第一条拆除原因1、该彩钢房屋及附属设施所占土地,现为甲方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土地使用证证号:三西平国用(2016)第3724号,拆除该彩钢房屋及附属设施,是保证和完善土地权属的法定行为
2、根据规划,(土地使用规划证证号:地字第(2016)029号)甲方需要在该宗地块上修建公租房、还建社区门面房及其它商品房,不拆除该彩钢房屋及附属设施,甲方的建设工程无法进行
第二条彩钢房屋情况(一)彩钢房屋坐落:西平镇南街社区,与乙方原有合法永久性房屋相邻,现在甲方土地使用权勘界红线范围之内
(二)彩钢房屋所有权属乙方所有(乙方家庭共有)
第三条拆除补偿方式乙方自愿选择以下第种补偿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次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补偿金¥万元,大写万元,乙方在补偿款到账次日起3天内,拆除前述坐落在甲方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彩钢房屋及附属设施,由甲方在征地红线内,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包括基础开挖回填、房屋主体及附属工程施工
(二)房屋置换:1、乙方在签署本协议次日起3天内,拆除前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