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检查项目涉及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目录》落实管理机构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应建立内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有相关的兼职、专职管理人员,并以内部文件形式下发。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公示联系方式并保持通讯畅通。落实规章制度落实责任人员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举行演练;制定本单位对特种设备的分类管理制度,明确各类设备的责任科室,对设备的日常运行情况和管理情况做好相关记录。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作业人员按设备分类,持在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特种设备注册使用登记证齐全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在用特种设备应持《特种设备注册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用设备应进行定期检验,并持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违法行为定性与处罚依据1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整改措施违反条款和处罚依据非法生产单位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设计-维修)活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立即停止生产(设计-维修)活动。在厂家的予以没收,已经出厂的责令恢复原状再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处罚:在厂家的予以没收,已经出厂的责令恢复原状再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超出许可种类范围进行特种设备生产(设计-维修)活动。2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整改措施违反条款和处罚依据制造单位擅自制造设计文件未经鉴定的特种设备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立即停止制造设计文件未经鉴定的(特种设备),立即整改,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并处罚金。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一款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处罚:没收违法生产的特种设备并处罚金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特种设备未经型式试验即投入制造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立即停止制造未经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限期进行整改,逾期未改的,处以罚金。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处罚:限期改正,逾期未改,处以罚金。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3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整改措施违反条款和处罚依据制造单位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文件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按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逾期未改,处以罚金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