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市创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运营部分公司合作经营协议编号:2016年JY-SW-20161020甲方:深圳市创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全联系电话:0755-83268198传真:0755-83347283电子信箱: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六区建安一路南龙江一巷4号光电大厦9楼乙方:分公司负责人:联系电话:传真:地址:双方为进一步拓展照明工程市场,以树品牌、创效益为原则,激活经营机制,调动员工积极性,双方协商一致,在互惠互利、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就创先分公司年度经营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一致协议,共同遵守:第一条经营分公司的名称、地址及经营范围和业务区域:名称:分公司。地址:经营范围:在总公司授权经营的范围内自主经营。市场区域:分公司经营、承接地区内(不限于)各项照明工程。分公司经营其他地区的项目时,须事先征得总公司的同意并无条件服从总公司的统一安排与协调管理。省会分公司与市级分公司承揽项目时,采取优先备案优先承揽项目原则,较复杂项目可双方协商。第二条经营方式、经营模式、核算方式:1.经营方式:年度共同经营2.经营模式:分公司的经营人,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自觉接收总公司的监督和管理,对总公司负责。3.核算方式:独立核算、自负盈亏。4.分公司如产生债权债务由分公司自行解决,与总公司无关。总公司的债权债务与分公司无关。第三条资金来源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六区建安一路南龙江一巷4号光电大厦9楼电话:0755-83268198传真:0755-83347283http://www.tronsin.com2深圳市创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运营部分公司成立、开办费用由分公司投入,具体经营运作项目所需资金由分公司自行筹集。第四条总公司责任及义务1、任命为深圳市创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总经理,为分公司负责人。2、为分公司承接照明工程提供所需的资料原件、复印件和印章,需要建造师等相关人员到开标现场或到工地现场的,总公司应支持分公司,所需成本费用由分公司承担。3、为分公司提供经营所需的其它服务。如客户考察、按规定提供保函等。4、为分公司承接照明工程所需开办分公司及资质备案。5、定期对乙方运营情况及在建工程等进行审核,有权对在建工程提出意见,分公司应积极配合并按要求整改。6、为分公司提供投标过程中的技术指导、标书制作等工作,成本费用由乙方承担。7、总公司在福建区域有项目给予分公司施工的,按实际项目进行利润分成,具体项目具体协商。8、分公司如需印制以总公司为台头的名片等物品,需与总公司申请,总公司同意后统一印制,成本费用由分公司承担。9、分公司公章、财务印章、合同专用章等由总公司统一保管。第五条分公司责任及义务1、分公司承接的项目全部由分公司独立完成,总公司按下面“收取参考范围”收取。如该项目需要总公司协助投标、商务配合、技术支持、产品采购等事宜及特殊项目或需要其他特别支持的项目,可另行约定管理费收取的比例。如果涉及到重大项目分公司需要总公司资金支持时,总公司按月息1.5%收取分公司资金使用费,资金占用时间不超过30天。全部由分公司独立完成的单个项目管理费按合同总金额如下比例收取,收取参考范围(不含税):1000①万以下按3%收取1001-3000②万按2.5%③3001-8000万按2.3%④8001以上按2%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六区建安一路南龙江一巷4号光电大厦9楼电话:0755-83268198传真:0755-83347283http://www.tronsin.com3深圳市创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运营部2、因分公司承接项目需总公司资金支持的,经总公司风控委员会评估通过后,给予资金支持,具体合作方式:A买断:①分公司负责获得项目订单,总公司负责项目投资和实施;②总公司作为项目的主投资方和实施方,负责项目的所有财务管理和项目的具体实施管理;③分公司做为项目的承接方,负责项目订单的获取、项目数据的获取、联络和收款;④分公司配合总公司进行的一切融资活动,包括修改合同,签订补充协议等;⑤视项目实际情况,甲方将项目总价的%(双方协商约定)作为居间费支付给乙方。⑥总公司按工程收款进度并收到分公司开具的等值合格发票后将居间费分批支付给分公司,直至项目结束为止。合格发票类别见附件!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