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建筑装饰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建筑装饰设计收费行为,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在参照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原建设部共同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以及在进行了大量调研工作的基础上,经过专家组深入讨论、研究,制定了《建筑装饰设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2月10日起施行
在本《标准》施行前,已完成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设计收费仍按塬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设计人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经双方协商后确定
由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原建设部共同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以下简《02标准》)是长期以来政府主管部门指导我国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的唯一文件
在延续使用十余年之后,因市场条件的变化、技术的进步更新、物价和人力资源成本的上涨,《02标准》亟待修订和完善
由于《02标准》对建筑装饰设计条款的描述简单、分类不全、套用等级不准确,导致建筑装饰设计项目在使用《02标准》时,甲、乙双方对计价确认的差距较大
为此,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牵头,编制了本《建筑装饰设计收费标准》
建筑装饰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装饰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制定本规定及《建筑装饰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建筑装饰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筑装饰工程的设计收费
第三条《建筑装饰设计收费标准》是对建筑装饰设计行业收费依据的补充和完善
使用《建筑装饰设计收费标准》的设计机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
上述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在与发包人独立签订合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