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200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2018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为《广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增强全社会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推动法治广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条法治宣传教育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与道德教育、法治实践相结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创新形式、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法治宣传教育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推动全体公民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重点对国家工作人员、青少年和外来务工人员等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国家机关,向2居民、村民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五条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宪法,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传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实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推进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相结合,推动全社会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经费,建立健全向社会力量购买法治宣传教育服务机制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保障本单位法治宣传教育经费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进行公益性投入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八条实行国家机关谁主管谁负责、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落实普法责任制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实行普法责任制工作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