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协议的效力摘要:劳动协议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以劳动协议效力为媒介,是整个劳动协议法体系中最重要的构成部分。但现实中,劳动者往往不重视劳动协议的签订,对权利义务以及有关法规欠缺一定的理解,往往导致协议最终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致使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劳动协议的效力鉴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文将从劳动协议效力的基本定义、概念、现行法律法规,司法实践之间做出的突破,来为完善我国劳动协议法体系献出微薄之力。关键词:劳动协议的效力;约束力;劳动法一、劳动协议效力的含义及判断原则(一)劳动协议效力的含义劳动协议的效力是劳动协议依法具有的对当事人和第三人的法律约束力。劳动协议效力体现着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引导和评价,是劳动协议法律属性的充足体现,是劳动协议走向合理、公正、效率的保证。劳动协议目的与否预期实现及实现程度,完全取决于劳动协议效力的法律位阶。劳动协议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和二十八条规定了劳动协议无效制度,分别波及劳动协议无效、部分无效以及劳动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①劳动协议法有关劳动协议效力的认定与劳动法相比,有若干进步性规定。劳动协议法明确列举了劳动协议无效或部分无效的三种情形,内容愈加明确详细,增强了可操作性;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协议无效”变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协议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从某种程度上扭转了劳动法评价劳动协议效力的武断和粗暴;劳动协议法充足考量了劳动协议的特殊属性,明确规定劳动协议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酬劳。比较劳动法有关劳动协议自始无效的规定,更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二)劳动协议效力的判断原则在民事协议法理论中,有效协议是完全具有有效要件的协议,无效协议(包括可撤销协议)是缺乏有效要件的协议,故协议的有效要件与无效(可撤销)事由一般是对应关系。据此,《协议法》所规定的协议无效(可撤销)的事由可概括为:(1)主体不合格;(2)意思表达不真实;(3)内容违法;(4)签订程序违法。《劳动协议法》所规定的劳动协议有效要件与无效事由则不完全对应,即有效要件的涵盖范围超过无效事由的涵盖范围。于是,存在一种虽然缺乏有效要件但不一定是无效劳①[1]黄越钦.劳动法新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动协议的特殊劳动协议形态,对此可称为瑕疵劳动协议。其效力问题需要做出专门解释。1.主体原则劳动协议的有效,须以主体合格为要件。但《劳动协议法》第26条未将主体不合格明确列为劳动协议无效的事由。那么,可否将主体不合格作为第26条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从而认定其劳动协议无效呢?在《劳动协议法》中,对用人单位不合格的劳动协议的后果在劳动协议无效后果之外做出专门规定而对劳动者不合格的劳动协议的后果未作专门规定。这表明,在主体不合格的劳动协议与否为无效劳动协议的问题上,因主体不一样而有差异。对此问题,需明确下述要点:(1)主体不合格的劳动关系的法律合用有关主体不合格的劳动关系,尤其是非法用工主体的劳动关系的法律合用,一种观点认为,在现阶段受劳动执法能力的限制,劳动法宜只调整合格主体的劳动关系,故非法用工主体的劳动关系应当作为民事雇佣关系由民法调整。本人认为,不合格主体的劳动关系应当由劳动法调整。其理由重要在于:第一,根据法理和立法例,作为各个法律部门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既包括合格主体的社会关系,也包括不合各主体的社会关系。第二,就不合格主体的劳动关系合用民法与合用劳动法比较,合用劳动法更有助于保护劳动者利益,而合用民法一般会使用工成本较之合用劳动法有所减少,这将刺激不合格主体的劳动关系更多发生。第三,在不合格主体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地位一般低于其他劳动者,故其对劳动法保护的需求更为强烈。因此,将不合格主体的劳动关系排斥在劳动法合用范围之外,与劳动法的主旨相悖。②在《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措施》中,已经有将不合格主体的劳动关系纳入其调整范围的规定。《劳动协议法》第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