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协议的效力摘要:劳动协议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以劳动协议效力为媒介,是整个劳动协议法体系中最重要的构成部分
但现实中,劳动者往往不重视劳动协议的签订,对权利义务以及有关法规欠缺一定的理解,往往导致协议最终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致使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劳动协议的效力鉴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文将从劳动协议效力的基本定义、概念、现行法律法规,司法实践之间做出的突破,来为完善我国劳动协议法体系献出微薄之力
关键词:劳动协议的效力;约束力;劳动法一、劳动协议效力的含义及判断原则(一)劳动协议效力的含义劳动协议的效力是劳动协议依法具有的对当事人和第三人的法律约束力
劳动协议效力体现着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引导和评价,是劳动协议法律属性的充足体现,是劳动协议走向合理、公正、效率的保证
劳动协议目的与否预期实现及实现程度,完全取决于劳动协议效力的法律位阶
劳动协议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和二十八条规定了劳动协议无效制度,分别波及劳动协议无效、部分无效以及劳动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
①劳动协议法有关劳动协议效力的认定与劳动法相比,有若干进步性规定
劳动协议法明确列举了劳动协议无效或部分无效的三种情形,内容愈加明确详细,增强了可操作性;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协议无效”变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协议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从某种程度上扭转了劳动法评价劳动协议效力的武断和粗暴;劳动协议法充足考量了劳动协议的特殊属性,明确规定劳动协议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酬劳
比较劳动法有关劳动协议自始无效的规定,更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二)劳动协议效力的判断原则在民事协议法理论中,有效协议是完全具有有效要件的协议,无效协议(包括可撤销协议)是缺乏有效要件的协议,故协议的有效要件与无效(可撤销)事由一般是对应关系
据此,《协议法》所规定的协议无效(可撤销)的事由可概括为:(1)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