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条监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履行职责。第二条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送到全体监事。第三条经监事会召集人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时,可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至少一日前将会议通知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第四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第五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召集。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第六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代理有限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第七条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主持,监事会召集人因故不能到会时,应书面授权一名监事主持会议。第八条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董事列席会议。第九条在发送职工选举更换监事的情况时,其后召开的第一次监事会由新任监事出席,如有必要,可以请前任监事列席该次会议。在更换的监事包括监理会召集人的情况下,其后召开的第一次监事会由新任监事主持,该次会议应选举出新的监事会召集人。在全体监事同时更换的情况下,其后召开的第一次监事会由新任监事协商派出一名监事主持会议,该次会议应选举出新的监事会召集人。第十条监事会审议事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最近一次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的事项;(二)上一次监事会会议确定事项的办理情况;(三)审查公司财务决算报告情况,从监督角度提出意见或建议;(四)对公司预算执行情况、资产运行情况、重大投资决策实施情况、公司资产质量和保值增值情况进行分析评价;(五)讨论监事会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六)公司章程规定属监事会监督、审查、评议的事项;(七)董事会提议的事项或监事会提议的事项。第十一条在年度股东会召开前的列会上,监事会应当审议有关上一年度的监事会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四)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第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应逐项对所列议题进行讨论。讨论议题时监事均应发表意见。监事会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每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由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第十三条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值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监事签字。自监事会收到过半数监事书面签署的监事会决议文本之日起,该监事会決议生效。第十四条监事会会议讨论重大问题时,如发生相持的意见,由监事会召集人决定是否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提交下次会议表决。第十五条监事会会议应作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指定人员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签字确认。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发育作出说明性记载。第十六条除会议记录外,监事会会议应同时对所审议事项作出简明扼要的会议決议,决议应在会议结束前宣读,并由到会的全体监事签字,包括代理人的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