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融资租赁协议(售后回租)出租人(甲方):法人代表人:职务:注册地址:通讯地址:项目联络人:电话:传真:承租人(乙方):法人代表人:职务:注册地:通讯地址:项目联络人:电话:传真:鉴于:甲方是一家经商务部审批和监管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依法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本协议所称“甲方”既是“甲方”,又是“买方”
乙方是一家从事汽车租赁等有关业务的企业,为合法存续的经营主体,有权签订本协议
本协议所称“乙方”既是“乙方”,又是“卖方”
乙方为融通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将其拥有的、权属明晰无争议、未设置抵押权或其他他项权利的品牌汽车(详细详见附件二《租赁物明细表》,如下均统称“车辆”)发售给甲方,同步向甲方以融资租赁形式回租车辆使用
甲方同意向乙方购置车辆,并将上述车辆回租给乙方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协议
协议一经签订,双方须共同遵守,任何一方均应全面、诚信的履行本协议
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协议原则1
甲方提供的汽车融资租赁服务应符合本协议的规定
乙方应按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规定向甲方支付租金等所有款项并全面履行协议义务
第二条定义1
协议:指本协议及其附件
汽车融资租赁:本协议特指售后回租形式的汽车融资租赁,即承租人(卖方)将其自主向汽车生产商/经销商购置并合法获得所有权的车辆销售给具有融资租赁资质的出租人(买方),由出租人向承租人出租该特定车辆,承租人向出租人承租使用该特定车辆;承租人需按照本协议履行对应的义务,缴纳一定比率的首付租金或保证金,每月支付约定的租金,即可使用租赁汽车;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按照协议约定留购租赁汽车从出租人获得其所有权
租赁车辆:指根据本协议约定由承租人向出租人发售并由出租人向承租人出租的汽车,也即本协议约定的租赁物(详细详见附件二《租赁物明细表》
第二部分商务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