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信用卡犯罪问题的司法解释解读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和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分别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随后在2009年12月1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了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李东荣和中国银联董事长刘廷焕介绍了《解释》的有关情况,并回答了与会记者的提问
熊选国表示,《解释》规定了相关信用卡犯罪的量刑标准,明确了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的一系列疑难问题,于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
一、《解释》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1
新的信用卡犯罪形式对社会危害越来越大近年来,我国信用卡产业高速发展,截至2009年第三季度末,信用卡发卡量为1
75亿张,信用卡授信总额1
24万亿元,期末应偿信贷总额2184
然而,伴随着产业的发展,信用卡犯罪活动日益增多,新的犯罪形式不断出现,特别是一些违法犯罪分子进行信用卡虚假申请、信用卡诈骗和信用卡套现等活动已发展到公开化、产业化的程度
有些不良持卡人的恶意透支也使银行损失巨大
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侵噬了银行消费信贷资金和持卡人财产
截至2009年第三季度末,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占期末应偿信贷总额的3
4%,央行提示:信用卡坏账风险值得继续关注
信用卡风险管理关系到全社会经济秩序和信用体系的安全稳定,加强信用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信用卡犯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现有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1997年刑法对信用卡诈骗犯罪做出了专门规定,当时设置了信用卡诈骗罪和伪造金融票证罪两个罪名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发现,这两个罪名并不足以概括形形色色的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