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协议书第一条合伙方甲方:,身份证号:乙方:,身份证号:第二条合伙宗旨由合伙人自身具备的资金、固定财产和管理优势,经营鹤山众利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通过合作合法经营,达到长远发展,有效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效益带来的利润,公司以品牌形式发展壮大
第三条合伙经营的方式一、甲方以无形资产、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占公司盈利分红比例%
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占公司盈利分红比例%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已于年月日交齐,用于鹤山众利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经营发展使用,由合伙负责人企业法人(甲方)统一保管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伙期间合伙人的出资为(公共)财产,不得随意分割
四条合伙期限(五年为单位)第一个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每五年续签
第五条工资分配、盈余与债务分担一、工资分配:二、年底盈余分红:净利润总额—储备金(净利润*20%)—营业资金(净利润*60%)(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需缴纳的税费、租金等为收入的净利润,净利润的20%作为公司的储备金,视为不动产,紧急情况可动用,但事后需补回原数;净利润的60%作为公司的营运资金,剩余的净利润的20%作为年底分红),合伙人按比例分红(参照第三条第一款)
三、债务承担:如在合伙发展经营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按合伙人的分红比例方式承担债务(参照第三条第一款),如发生合伙人不承担债务的,其合伙人应向鹤山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条自愿退伙与中途退伙一、自愿退伙:在债务承担后的基础上,一方自愿或合同终止,公司盈利20%储备金视为不动产,剩余80%盈利可分割
公司解散或结业,方可分割
二、中途退伙:在债务承担后的基础上,如一方未到协议期限中途退出(协商退出、失去联络15天、丧失民事能力视为中途退出),公司收入净利润的20%继续作为公司的储备金,不可分割,仍归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