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代持协议本股权转让及代持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16年【】月【】日在中国上海市签署:(1)【】(以下简称“甲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号码为:【】;(2)【代持人姓名】(以下简称“乙方”),公司员工/顾问,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号码为:【】
甲方拟根据授予协议之约定向乙方转让其因行权而获得的对应的公司股权;及B
乙方于本协议签署之日为公司员工,并已与公司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或服务协议
据此,各方自愿按照本协议各条款的约定履行本协议,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各方一致同意:1
定义与概念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中所定义之名词及表述均应与授予协议中的名词与表述具有相同的含义
1自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甲方拟将其持有的人民币【】元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以下简称“标的股权”)按授予协议及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人民币【】元(“转让对价”)转让给乙方,在乙方实际所有标的股权期间,其将享有标的股权对应的收益权
标的股权代持3
1甲乙双方于此确认:自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乙方不可撤销的委托甲方代为持有标的股权,即甲方依据本协议第2条转让给乙方的标的股权,仍登记于甲方名下,由甲方代为持有
甲方愿意接受乙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相关公司股东的权利
2乙方委托甲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甲方以自己的名义将标的股权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以公司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的相应活动、代乙方收取股东收益、出席股东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授予协议及相关协议(如有)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3乙方同意并确认:因甲方与其他人签署的协议中的约定,标的股权将在一定期限内受到转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受到其他人优先购买权、共售权、回购权的限制
乙方已经知晓该等转让限制及第三方权利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