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七条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部门)是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资部门负责制订年度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并负责审批采购任务确认书,明确采购方式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履行国有企业进场采购综合协调和场内管理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
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
第二章采购当事人第八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