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文号】环办〔2005〕137号【发布日期】2005-12-13【生效日期】2005-12-1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全国生态县、生态市创建工作考核方案(试行)(环办〔2005〕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全国生态县、生态市建设工作,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我局制定了《全国生态县、生态市创建工作考核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创建工作实际,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创建工作,确保各项创建任务的落实和目标的实现。附件:全国生态县、生态市创建工作考核方案(试行)○○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全国生态县、生态市创建工作考核方案(试行)一、考核目的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全国生态县、生态市建设,鼓励各地开展创建工作的积极性,制定本方案。二、考核对象开展生态县、生态市建设的县、市。生态省的考核评比不在此列。三、考核条件已制订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大纲),并实施2年以上。严格按基本条件和指标体系考核,不缺项。四、考核内容《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环发〔2003〕91号)完成情况和建设规划完成情况。五、考核程序参加考核的县、市,首先进行自评,并向省级环保局提交自评报告。省级环保局在复核后,将各省候选名单和推荐报告上报国家环保总局。经国家环保总局审定后,公布最终考核结果。对考核成绩优秀的,国家环保总局予以表彰,并命名为生态县创建工作先进县、生态市创建工作先进市。六、评分方法及结果(一)采用百分制打分。按环发〔2003〕91号文的基本条件和指标体系两个部分进行。部分指标以环办〔2005〕121号文为准。(二)分两次打分。第一次:基础分。即以同级人大批准规划实施上一年度数据为依据打分。第二次:创建分。考核创建工作的进展程度,即以考核年度数据为依据打分。(三)结果评定。考察基础分与创建分的差距,判断创建工作的进步幅度。按创建工作进步幅度评定先进。(四)基础分和创建分打分方法如下:1、生态县。基本条件共赋28分,按表1的方法赋分。36项指标按表2共赋72分,平均每项指标赋2分,达标满分,未达标零分。表1生态县6项基本条件赋分(共28分)序号基本条件满分赋分方法1制订了《生态县建设规划》(2),并通过人大审议、颁布实施(2)。4未经人大审议、颁布实施扣2分。2全县(市)80%的乡镇达到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5)。5按达到环境优美乡镇的百分比赋分。3有独立的环保机构,并为一级行政单位(2),乡镇有专职的环境保护工作人员(1)。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2)。5三个条件,按每个条件后面的数值赋分。达到满分,否则0分。4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5发现有一条执行不力,扣1分,扣完为止。5污染防治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态保护与建设卓有成效(2)。三年内无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2),外来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1)。5三个条件,按每个条件后面的数值赋分。达到满分,否则0分。6资源(特别是水资源)利用科学、合理,未对区域(或流域)内其它县域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重大生态环境影响。4发现有重大不利生态环境影响的资源利用行为或项目,不得分。表2生态县36项指标赋分(共72分)一级指标序号二级指标单位赋分1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元/人2经济发达地区经经济欠发达地区2年人均财政收入元/人2济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发3农民人均纯收入元/人2经济发达地区展经济欠发达地区4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元/人2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5单位GDP能耗吨标煤/万元26单位GDP水耗m3/万元27主要农产品中有机及绿色产品的比重(产值)%28森林覆盖率%2山区丘陵平原区9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2山区及丘陵区域平原地区10退化土地恢复率%2环11空气环境质量-212水环境质量-2境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13噪声环境质量-2保14化学需氧量(COD)排放强度千克/万元(GDP)215城镇生活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