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文号】环办〔2005〕137号【发布日期】2005-12-13【生效日期】2005-12-1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全国生态县、生态市创建工作考核方案(试行)(环办〔2005〕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全国生态县、生态市建设工作,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我局制定了《全国生态县、生态市创建工作考核方案》(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创建工作实际,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创建工作,确保各项创建任务的落实和目标的实现
附件:全国生态县、生态市创建工作考核方案(试行)○○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全国生态县、生态市创建工作考核方案(试行)一、考核目的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全国生态县、生态市建设,鼓励各地开展创建工作的积极性,制定本方案
二、考核对象开展生态县、生态市建设的县、市
生态省的考核评比不在此列
三、考核条件已制订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大纲),并实施2年以上
严格按基本条件和指标体系考核,不缺项
四、考核内容《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环发〔2003〕91号)完成情况和建设规划完成情况
五、考核程序参加考核的县、市,首先进行自评,并向省级环保局提交自评报告
省级环保局在复核后,将各省候选名单和推荐报告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经国家环保总局审定后,公布最终考核结果
对考核成绩优秀的,国家环保总局予以表彰,并命名为生态县创建工作先进县、生态市创建工作先进市
六、评分方法及结果(一)采用百分制打分
按环发〔2003〕91号文的基本条件和指标体系两个部分进行
部分指标以环办〔2005〕121号文为准
(二)分两次打分
第一次:基础分
即以同级人大批准规划实施上一年度数据为依据打分
第二次:创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