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协议条例调整贷款方与借款方之间在借贷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是司法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借贷纠纷案件的法律根据。在中国,1985年2月28日国务院公布《借款协议条例》,于同年4月1日起施行。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协议法》有关借款协议的有关规定而制定的实行细则。《借款协议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加强信贷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借款协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信贷计划的执行。它合用于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等单位同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城镇个人同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也应参照《借款协议条例》执行。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借款协议的贷款方只能是银行、信用合作社和经同意可以发放贷款的其他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容许互相借贷。协议原则借款方借款必须提出申请,经贷款方审查承认后,方可签订借款协议。银行对借款申请要认真审查,理解借款方的经济状况、借款用途及与否能按期偿还贷款。签订借款协议步,必须根据如下原则:①按计划发放和使用原则。银行贷款必须在国家信贷计划所规定的金额和用途范围内,根据借款方的实际需要,有计划、有目的地发放使用。②物资保证原则。借款方必须具有与贷款数量相适应的,并能参与生产周转和商品流通的物资作为贷款的物质基础。当借款方无力偿还贷款时,贷款方有权规定根据法律程序处理借款方作为贷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③按期偿还原则。银行发放贷款时必须确定偿还期限,借款企业必须按期偿还。协议担保借款方若不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也没有适销合用的物资和财产,但有特殊状况需要借款时,可由借款方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保证人。经贷款方同意,并经贷款方上级同意后,方可予以借款。保证人必须具有足够代偿借款的财产。借款协议到期,借款方不履行协议步,由保证人连带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符合法定条件的保证人”对企业单位而言是依法登记并经有关部门同意经营,有独立支配财产和进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并要有足够偿还借款的财产作保证。如以个人作保证人的,必须是有当地正式户口和固定工作单位,同步必须具有足够偿还借款的财产可以以自己名义承担经济责任的人作保证人。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一般不得作为借款方的保证人。协议形式借款申请经贷款方审查合格后,双方即可签订借款协议。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借款申请书、有关借款的凭证、协议书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借款协议的有关书面材料,也是借款协议的构成部分。借款协议必须由当事人双方的法定代表或者凭法定代表授权的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授权证明必须有法定代表签名盖章的书面文献为法律根据。在协议有效期内,如某一方的法定代表调动工作,新任法定代表,仍应继续遵守协议条款。假如协议双方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借款协议的义务并享有原有的权利。协议要件借款协议应具有的重要条款:①贷款种类。银行贷款分为工业(包括交通运送企业)贷款、商业贷款、农业贷款、基本建设贷款等。②借款用途。银行贷款可用于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技术改造贷款、专题贷款等。③借款金额。要填写清晰,大写小写数额要一致。④借款利率。贷款利率由国家规定,当事人不能任意约定。各贷款银行只有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浮动幅度内和借款方约定借款利率。⑤借款期限。根据贷款种类的不一样,专业银行在各自的贷款管理措施中都规定了多种贷款项目的最长期限。借贷双方只能在规定的最长期限内确定借款期限。⑥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借款方还款资金来源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借款协议中还应规定借款方是一次偿还本息还是分几次偿还本息。⑦保证条款。即将借款方对借款协议予以保证或提供担保人的内容写入协议。保证人对借款协议的担保期限一般应在借款协议中规定,保证期限从借款协议期满之日起算。⑧违约责任。即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当一方没有按协议约定履行或不能履行协议步应承担的责任。过错方应在国家政策和法律容许的范围内对由于违约给另一方导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