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协议条例调整贷款方与借款方之间在借贷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是司法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借贷纠纷案件的法律根据
在中国,1985年2月28日国务院公布《借款协议条例》,于同年4月1日起施行
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协议法》有关借款协议的有关规定而制定的实行细则
《借款协议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加强信贷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借款协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信贷计划的执行
它合用于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等单位同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
城镇个人同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也应参照《借款协议条例》执行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借款协议的贷款方只能是银行、信用合作社和经同意可以发放贷款的其他金融机构
非金融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容许互相借贷
协议原则借款方借款必须提出申请,经贷款方审查承认后,方可签订借款协议
银行对借款申请要认真审查,理解借款方的经济状况、借款用途及与否能按期偿还贷款
签订借款协议步,必须根据如下原则:①按计划发放和使用原则
银行贷款必须在国家信贷计划所规定的金额和用途范围内,根据借款方的实际需要,有计划、有目的地发放使用
②物资保证原则
借款方必须具有与贷款数量相适应的,并能参与生产周转和商品流通的物资作为贷款的物质基础
当借款方无力偿还贷款时,贷款方有权规定根据法律程序处理借款方作为贷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
③按期偿还原则
银行发放贷款时必须确定偿还期限,借款企业必须按期偿还
协议担保借款方若不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也没有适销合用的物资和财产,但有特殊状况需要借款时,可由借款方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保证人
经贷款方同意,并经贷款方上级同意后,方可予以借款
保证人必须具有足够代偿借款的财产
借款协议到期,借款方不履行协议步,由保证人连带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