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建设局机关效能建设若干规定县建设局机关效能建设若干规定(××年月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局机关行政行为,转变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率,更好地为建设行业发展服务,根据国务院、省、市、县政府有关行政效能建设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效能建设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局各股(室)、单位和全体工作人员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严格执行本规定,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树立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依法办事、竭诚服务的政风。第二章行政监察第四条局纪委、监察室在局党委领导下,对局机关各股(室)、有关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政令和遵守党纪政纪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配合。第五条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情况;(二)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的决定、命令等的情况;(三)贯彻落实本局重大决策、重要会议精神的情况;(四)执行局党委决定的情况;(五)履行股(室)职责和个人岗位责任的情况;(六)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七)执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否定报备制、限时办结制等效能建设制度的情况;(八)实行政务公开的情况;(九)遵守和执行单位其他制度的情况;(十)党委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第六条监督检查的形式包括:(一)组织自查自纠;(二)开展专项检查;第1页共7页(三)进行随机抽查;(四)受理投诉、举报;(五)立案调查。第七条局纪委、监察室在监督检查中应认真听取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第八条监督检查必须坚持以促进工作为目的,依法依纪对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工作中的不足提出改进建议。第九条监督检查中发现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触犯党纪政纪的,给予通报批评,或由局效能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效能告诫:(一)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委、政府的决定,命令,情节轻微的;(二)不认真执行局党委决定,贻误工作,情节轻微的;(三)因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或工作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或使单位蒙受损失,情节轻微的;(四)不遵守单位工作制度,经主管领导人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五)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的。第十条效能告诫材料存入本单位文书档案。第十一条年度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被效能告诫两次的,不能评为称职等次;被效能告诫三次的,定为不称职。第十二条监督检查中发现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一)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二)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的;(三)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的;(四)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与人民群众关系的。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有以上行为的,并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第十三条拟给予工作人员党纪处分、行政处分的,提请局第2页共7页党委研究决定。对工作人员的党纪政纪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第十四条局纪委、监察室应定期向局党委汇报行政监察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汇报,并就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第三章政务公开第十五条本规定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局机关各股(室)以及经授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单位,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办法,将本单位管理的行政(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事项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开。第十六条政务公开应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政务公开以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为前提条件。第十七条以下政务内容应向社会公开:(一)本县建设行业五年发展计划、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二)本单位的行政职权,行政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监督、投诉渠道等;(三)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四)涉及公众利益的专项经费的划拨及使用情况;(五)本单位承办的为民办实事项目及办理情况;(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