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建设局机关效能建设若干规定县建设局机关效能建设若干规定(××年月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局机关行政行为,转变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率,更好地为建设行业发展服务,根据国务院、省、市、县政府有关行政效能建设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效能建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局各股(室)、单位和全体工作人员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严格执行本规定,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树立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依法办事、竭诚服务的政风
第二章行政监察第四条局纪委、监察室在局党委领导下,对局机关各股(室)、有关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政令和遵守党纪政纪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配合
第五条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情况;(二)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的决定、命令等的情况;(三)贯彻落实本局重大决策、重要会议精神的情况;(四)执行局党委决定的情况;(五)履行股(室)职责和个人岗位责任的情况;(六)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七)执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否定报备制、限时办结制等效能建设制度的情况;(八)实行政务公开的情况;(九)遵守和执行单位其他制度的情况;(十)党委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监督检查的形式包括:(一)组织自查自纠;(二)开展专项检查;第1页共7页(三)进行随机抽查;(四)受理投诉、举报;(五)立案调查
第七条局纪委、监察室在监督检查中应认真听取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第八条监督检查必须坚持以促进工作为目的,依法依纪对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工作中的不足提出改进建议
第九条监督检查中发现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触犯党纪政纪的,给予通报批评,或由局效能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效能告诫:(一)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