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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封建”及“封建社会”问题的反思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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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近年来学术界对“封建”及“封建社会”问题的反思事实上,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常常发生国家编户民逃入地主之家的情况,以逃避国家的徭役赋税。中国古代的地主并不是一个统一的阶级。官僚地主和庶民地主是身份、地位截然不同的两大等级。1983年10月,在昆明举行了建国以来史学界第一次专门研究地主阶级问题的学术会议。全国二十一个省、市、自治区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出版单位的百余名专家、学者出席了会议。与会者对封建社会地主阶级的结构提出看法。李文治将地主阶级分为贵族官绅地主和庶民地主两部分。他指出,庶民地主没有特权,赋役负担比较沉重,和贵族官绅地主有矛盾。他们多是中小地主,比较注意农业生产。到封建社会后期,有的庶民地主经营工场手工业,对农产品进行加工。由于农村中没有行会束缚,在这类经营地主中较早地发展了手工业资本主义萌芽。越到封建社会后期,庶民地主数量愈显增加,起的作用愈大。他们的发展,代表着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李文治还特别论述了明清时期地主阶级状况,指出,明清两代,官绅和庶民是两个不同的社会等级。由庶民地主所形成的租佃关系,虽不能完全摆脱超经济强制,但和官绅地主所形成的租佃关系毕竟有程度上的差别。庶民地主有一定的进步作用。而官绅地主则是保守、落后的乃至反动的。傅衣凌、王仲荦主张把地主分为身份性地主和非身份性地主两部分。[⑤]侯外庐早就对地主作等级上的区分。他不赞成一些人把地主阶级划分为大、中、小阶层的做法,认为,单纯以土地数量的多少来区分地主阶级,并不足以揭示中国封建社会的本质。他依据古代社会中等级、身份制研究地主阶级,将其分为三个阶层:皇族地主、豪族地主(即豪门、豪强)和庶族地主(或细族、寒门)。他指出,品级结构是和土地权力密切结合在一起的,所以皇族地主占据了社会整个阶梯的顶端。侯外庐把豪族地主又称为“品级性地主”,“庶族地主是指那些社会地位地下,等级微贱的富有者。他们占有土地权,也能支配奴隶和招引客户,但不享有免役权,一般要负担国家的课役,我把它称为'非品级性’或'半品级性’地主。”所谓品级是指特权者的身份,“是特别的与国家相联系的职能。所以侯外庐把豪族地主又称为“身份性地主”,把庶族地主称为“非身份性地主”,指出二者是有区别的。[⑥]不同的地主,剥削方式不同,与农民的关系不同。李文治指出,地主可概括为两大类,即具有封建特权的贵族缙绅地主和“凡人”地位的庶民地主。“这两类不同等级的地主和农民所形成的相互关系不完全相同。由庶民地主和农民所形成的租佃、雇佣关系是比较自由的。由缙绅地主和农民所形成的租佃、雇佣关系则具有浓厚的封建性。……由贵族缙绅地主的土地垄断到庶民地主的发展,是土地关系的巨大变化,意味着土地关系中封建宗法关系的瓦解。”不同的地主对发展经济所起的作用不同。李文治说,在清代发展起来的经营地主主要是庶民地主。到清代前期,伴随着庶民地主的发展,又在经营地主中出现了农业资本主义萌芽。这类庶民地主和雇工容易形成自由雇佣关系。庶民地主的发展在经营管理方面也引起一系列变化。他们的生产不单纯为了自给自足,还为了进行商品生产。他们为了增加生产,不自觉地按照资本主义经济原则组织生产。这类经营的社会性质在发生质变。[⑦]柯建中也指出明清时期缙绅地主与一般地主,尤其是与经营地主的不同。他说,缙绅地主拥有政治特权,缙绅地主的佃户在生产条件上比普通地主的佃户要恶劣得多。缙绅地主的寄生性对经济所起消极作用是不可低估的。[⑧]同样,农民也不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冯尔康指出,数量很大的自耕农与佃农不是一个阶级,自耕农与地主不构成生产关系,基本上也不处于对立的地位。自耕农主要与国家发生关系,与国家处于对立状态。[⑨]在古人的概念里,“农民”包括庶民地主。据李文治说,乾隆五十一年修订雇工律例明确规定,其得以解除法律上身份义务的长工必须具备下述条件:一、在雇主方面必须是“农民、佃户”。这里的“农民”指没有特权身份的“庶民”,即包括自耕农和庶民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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