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协议管理工作,规范协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措施。第二条本措施所称协议、协议(如下简称协议)是指企业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置、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详细包括采购协议、建设工程协议、委托协议、保险协议以及其他各类协议等。第三条签订和履行协议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铁道部有关文献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第二章协议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企业设置协议管理领导小组。协议管理小组:组长:刘新林唐绍宣副组长:刘明单红英孙志标成员:马会军陈秀梅王春岭高仲明钟川江马涛协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议管理的领导工作,重要负责指导有关协议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监督执行,研究审定企业协议,审核协议管理奖、惩提议。协议主办部门、管理部门在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协议管理职责。第五条企业各职能部门是协议主办部门,重要职责是:(一)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和调研市场状况,提供决策根据;(二)按《协议法》的规定和项目的详细规定,审查协议对方当事人的资质、资信和履约能力;根据企业授权,代表企业与协议对方当事人进行谈判,起草协议文本;(三)负责办理协议审查手续,按照协议审查流程进行协议审查。审查前,将协议对方有效的资质、资信和履约能力的证明资料及协议文本(含附件),一并送交协议管理部门;(四)依法办理协议的签订、变更、终止、解除手续,对所主办协议的真实性、可靠性、可行性负责;(五)协议签订后全面履行协议,建立协议履行状况台帐,认真做好协议标的物的交接、验收,保证标的物的质量、数量符合协议规定,交接、验收均应有协议当事人共同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六)保留好协议文本及履行、变更、终止、解除等有关资料(含协议当事人之间往来的电传、电报、信件、信函等有关资料),协议履行完毕或协议履行期满时,应及时书面向安全生产部报送协议履约状况;(七)参与协议纠纷的处理;(八)积极接受协议管理部门指导,及时向协议管理部门通报协议签订和履行中发生的问题,必要时直接向企业领导汇报。第六条安全生产部是企业协议归口管理部门,其重要职责是:(一)负责协议管理平常工作,建立协议管理台账,妥善保管协议文本、有关文献、重要数据及证据材料;(二)组织协议的会签审查,协助协议主办部门办理会签手续;(三)制定协议履约风险防备控制措施,定期开展协议履约检查,向企业领导提交协议检查汇报;(四)组织学习、宣传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协议及协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协议管理制度、措施,并检查监督执行;(五)配合主办部门的协议签订工作,负责或参与协议的起草、论证、审查、谈判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工作;(六)协助办理企业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等手续;(七)负责协议纠纷案件的诉讼或仲裁工作;(八)指导配合各部门办理协议的报批、鉴证和公证等事项;(九)负责管理协议专用章,并按规定使用协议专用章。(十)承接其他有关协议管理工作。第七条安全生产部详细分工:(一)原料采购、施工安全协议等协议或协议由安全生产部主办;第八条协议主办部门应当建立协议承接专人负责制度,承接人发生变化时,必须做好资料的完整移交。第三章协议的签订第十条协议签订一律采用书面形式,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式书面协议,有关修改协议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协议的构成部分。第十一条施工承包、监理、甲供物资和设备采购供应等协议的签订必须根据《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采用招投标等要约承诺方式签订协议。第十二条国家规定采用原则或示范协议文本的,必须采用原则或示范协议文本。协议内容一般包括如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处理争议的措施以及协议生效条件等。对企业权益影响较大的协议条款,必须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明确的约定。同步,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规定对方当事人提供履行协议的担保。第十三条企业如授权对外签订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