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领导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专题学习会(第二阶段)上的发言一、认识与理解公办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既是对建国以来高校领导体制变化的科学总结,也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正确抉择
为什么这么说
我觉得可以从下面两点来理解
这是我国高校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
1996年,中共中央在《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1998年《高等教育法》对高等学校的领导体制又作了法律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高等教育法》草案曾数易其稿,历时十年,人大常委会跨越两届、四次审议
据《李鹏日记》透露,继八届人大常委会数次审议之后,九届人大常委会又对该法案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
由于分歧意见较多,涉及高校领导体制等问题,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大量调查研究,对草案反复修改
在1998年8月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高等教育法获得通过
的确,当时的焦点问题就是是否要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而实行这样一个体制,正是为了切实加强党在高校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充分发挥高校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是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的政治前提,也是确保我国高等教育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需要
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作为学校内部领导体制,其合宪性、合法性,不容置疑
在实践中,这项制度不仅有力地保证了我国高等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而且在集聚教育资源、发挥校长行政管理作用、调动社会办学积极性等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是我国高等教育体制创新的积极探索实践
可以说,除了中国,在任何一个国家的高等教育法中都没有这样的体制规定
应该说,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作为中国特色高校领导体制,既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第1页共5页情,又符合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体系的内在要求
既然是前所未有的探索创新,其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