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代表提议、提案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切实发挥党代表在参政议党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根据《金川区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提议和提案代表提议,是指党代表就全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和党的建设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提案,是指党代表就全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或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向代表提案审查委员会提出,请求列入党的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二、提议、提案的提出(一)代表提案应在党代表大会期间提出;代表提议可以在党代表大会期间提出,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
1(二)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提案,经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并提请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三)提议、提案的基本要求:1
提议、提案应当围绕全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以及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广大党员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等方面提出
提议、提案内容应当简明扼要,实事求是,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要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提议、提案的书写应当符合规范要求,使用统一印制的提案纸,做到一事一案,字迹工整
三、提议、提案的审查和处理(一)代表大会对收到的提议、提案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立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1
与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违背的;2
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3
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4
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5
内容空泛、建议笼统,不具备可行性的;6
超出本区职权范围的
2(二)代表联名提出请求列入大会议程的提案,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提请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1
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的重大问题;2
经济发展规划及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