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讨债有诉讼时效的限制问题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是十分重要的证据之一,对明确双方当事人借贷关系成立与否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审判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出具的是欠条,有的提供的是借条,各有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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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有诉讼时效的限制问题《民法通则》135条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如甲向乙借款一万元,约定6个月归还,如甲到期不还,乙必须在2年内向甲要求归还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否则,超过2年,即普通诉讼时效届满,乙方要求返还借款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因此,持书面借据并约定还款期限的,债务人如到期不还,债权人必须在2年内向债务人要求归还,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只要债权人不断主张权利,就不断增加时效,法律立法本意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二那么问题来了,借条的时效已过,怎么把钱要回来呢
1、争取债务人自愿还款
按照民法理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消灭的仅仅是债权的强制执行力,并没有丧失受领力和保持力
超过诉讼时效后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债权人便可接受债务人的清偿而使债权得到满足;债务人在清偿债务后,不得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财产
但是,当债务人偿还部分债务后又停止履行债务,债权人能否要求债务人履行未完成的部分债务
笔者认为,应将债务人的履行视为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事由,债务人履行部分债务意味着债务人对此笔债务的认可,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论债务人是否意识到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2、争取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复(1997)4号文中指出,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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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但是这条解释没有说明债权重新获得保护的理由
笔者认为,双方当事人在超过诉讼时效后达成还款协议的,视为对此笔债务的重新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