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责任制度思考为规范和完善民主推荐科级干部工作,切实提高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质量,**县根据《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出台了《**县科级领导干部推荐责任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建立健全了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机制
一、明确推荐的范围、条件和资格《制度》规定
全县各级、各部门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的范围应包括各乡镇、县属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科级领导班子成员
作为推荐人选的条件和资格必须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资格
被推荐担任正科级领导干部职务的干部,应具有两年以上的副科级任职经历;被推荐担任副科级领导干部职务的,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科员或中层负责人的经历;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被推荐人选表现特别优秀的,可以破格推荐;对优秀的少数民族干部、妇女干部、30岁以下干部和党外干部,可适当放宽资格条件
除具备规定条件和资格外,还要符合所推荐职位所需要的党龄、年龄、文化、专业知识结构的具体要求
二、规范推荐干部的程序《制度》规定
各乡镇、县属各部门向县委推荐干部前,必须经过县委XX县区委组织部门的同意
以党委(党组、总支、支部)和单位名义推荐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书面呈报推荐报告
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符合干部使用条件和推荐程序,推荐人要对被推荐人的现实表现、群众基础及过去的工作情况和奖惩情况进行了解和认识,对被推荐人选的缺点和不足要如实反映,不得迁就、袒护、隐瞒
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填写《领导干部推荐干部表》,并在表格签名处签字,要提供被推荐人的相关情况材料
口头推荐的,不作为选拔任用的依据
推荐人与被推荐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关系的不得推荐
第1页共2页三、明确推荐干部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