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节约用水,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机构提水设施直接从河流、水库、洼淀或者地下取水
本办法所称的取水工程,是指蓄水、引水、提水工程、水井、水电站等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依照规定取水
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下列取水可以不申请取水许可证:(一)农村居民为家庭生活和畜禽饮用(经营性的养殖业除外)分散取水的;(二)农业灌溉工程的日取水能力不超过五十立方米的;(三)用人力、畜力取水的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地下水的取水许可总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可采总量,地下水的取水许可应当根据不同地下水开采区的要求,合理安排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
地下水的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涉及XX县区的,还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全省地下水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的划定,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城市规划区和城市供水水源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城市规划区和城市供水水源的,由省人民政第1页共5页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划定地下水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八条在地下水超采区内,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