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局劳动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501号令,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新体制下哈尔滨铁路局(以下简称"路局")劳动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伤亡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令),《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以下简称《493号条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第30号令,以下简称《事规》)和《哈尔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铁路交通事故管理制度》(哈铁监管安[2007]12号,以下简称《事故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劳动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路局管内所有单位(包括辅业投资管理中心,集经系统所属企业和国家铁路企业控股合资铁路,下同)
第四条哈尔滨铁路局安全监察室(以下简称"局安监室")是哈尔滨铁路局事故调查处理的主管部门
各铁路办事处安全监察室(以下简称"办事处安监室")是路局的派出机构,接受局安监室业务指导,依据《事规》等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承担辖区内及局安监室指派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章分工和职责第五条劳动安全工作实行单位具体负责,业务处(包括辅业投资管理中心,集经处,下同)归口管理,安监系统监督检查的劳动安全管理体系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履行监督和维护职工权益职责
第六条局安监室和办事处安监室均设专职劳动安全监察人员,业务处,单位设专(兼)职劳动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单位第一管理者是劳动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劳动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副职负具体领导责任;各级管理人员负具体管理责任
第1页共48页第八条路局综合部门劳动安全职责1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铁路法》,《职业病防治法》,《493号条例》,《条例》,《事规》,《事故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