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材料试化验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的规定12日期:ccjdw/2010-7-18:45:02点击率:224一、见证取样、送检的范围建设工程中结构用钢筋及焊接试件、水泥、混凝土试块、砌筑砂浆试块、防水材料等项目
二、见证取样、送检的程序1、每项工程的取样和送检见证人,由该工程的建设单位书面授权,委派在本工程现场的建设单位或监理人员1至2名担任
见证人应具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见证人及送检单位对试样的代表性、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
2、建设单位应向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监督站和检测、试验单位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授权书
”授权书应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以便质量监督机构和检测、试验单位检查核对
授权书样式见附件
3、施工企业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时,见证人中必须在旁见证
4、见证人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企业取样人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试样单位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
5、检测、试验单位在接受委托检验任务时,须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员应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名
三、见证人员的条件1、见证人员必须是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建筑施工专业知识、且已取得《见证人员证书》的本工程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
2、见证人员应公平、公正、认真履行职责,并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
3、《见证人员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统一组织培训、考核后发放,有效期为三年
四、见证取样、送检的管理1、各检测、试验单位对无见证人员签名的检验委托单位及第1页共13页元见证人员伴送或亲自封样的试件一律拒收
2、没有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的检验报告无效,不得作为质量保证资料的竣工验收资料
3、见证人员及取样人员要建立工作台帐
建设、施工、监理、预制构件厂和检测,试化验单位凡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者,将按有关法规、规章严肃查处
XX省建设厅一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