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环保局行政许可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实施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监督,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行政许可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局实施行政许可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对行政许可法贯彻不力,工作不落实或决策失误,造成辖区环境质量严重下降或造成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二)发布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经指出仍不纠正的;(三)对辖区内发生的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放任、袒护、纵容的;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一)超越权限,违法行使行政审批权、行政审核权的;(二)在办理行政许可或实施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第1页共2页私舞弊或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对检举人进行刁难、打击报复的;(四)对违反《行政许可法》擅自收费或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的;(五)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许可职责的行为
第六条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情节严重,屡犯不改或被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七条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情节轻微,能主动检查并及时纠正,或积极挽回损失,减轻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