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关键词:行政诉讼调解必要性可行性摘要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0条和第67条第3款的规定,确立了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但在行政诉讼实践中,由法官主持当事人就行政纠纷“案外和解”的情况普遍存在,这种做法实质上就是“调解”
这种现象造成了立法与实践的严重脱节,值得我们深思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已提上日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已被纳入修改范围
可见,行政诉讼调解的价值正逐步得到学者和立法机关的认可
但是反对行政诉讼适用调解的传统理论力量仍很强大,加强对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研究力度,显得十分重要
本文从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所遭遇的现实困境出发,在分析理论界纷争的基础上提出个人观点,探析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及可行性,以求能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理论研究有所贡献
一、引言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但反观我国审判实践,“案外和解”的现象普遍存在
行政诉讼法施以来,行政案件撤诉率长期居高不下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大量的行政案件是原被告在法院的默许甚至动员下以“庭前和解”协议解决,以撤诉的合法形式掩盖“案外和解”的过程及内容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我国加入wto后国际争议解决机制中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影响,对我国的行政诉讼禁止调解提出严峻挑战,我国有必要重新审视和反思依赖“公权不可处分”理论设计的行政诉讼禁止调解制度
在本文中,笔者试图从我国理论界关于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纷争入手,用比较和历史分析的方法探析构件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探讨法治和调解之间的连接点,并尝试将调解纳入到行政法治的轨道上,更好的发挥调解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
二、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立法现状及理论界纷争(一)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立法现状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经济行政第1页共12页案件不应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