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渔政37013船舶坞修合同委托方:日照市渔政监督管理处合同编号:KDXC-2015-025签订时间:2015年12月承修方:日照港达船舶重工有限公司签订地点:日照委托方委托承修方承担中国渔政37013船坞修改造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工程范围1
承修方根据委托方提出的《船舶修理工程单》,经双方勘验核对签字后作为本船修理工程范围的依据
经承修方、委托方确认本船的招、投标文件和会议纪要
第二条加减帐工程2
追加工程应由委托方代表在开工后四分之一的工程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经双方确认
若该追加工程费用不超过本船总修理费的10%,且其单项工程不影响工程期限时,则承修方可按常规修理项目修理
若该追加工程费用超过本船总修理费的10%,或委托方在开工四分之一工程期限后提出的加帐工程,且其单项工程将影响工程期限时,则按照具体情况,双方可对修理价格和工程期限另行协商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
减帐工程应由委托方代表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经双方确认
若承修方对委托方的减帐工程项目已发生了成本费用,则该费用仍应由委托方承担
第三条工程价款4
本船修理费预估价为人民币:1062700元
(大写:壹佰零陆万贰仟柒佰圆整),最终总价按本船完工出厂时,双方确认的实际修理项目结算
第四条工程期限5
本船定于2015年12月18日进厂,工程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天内供货并安装调试完毕且经验收合格,含相关装修装饰工程工期,设备运输与安装
第五条工程验收6
本船修理需提交渔船检验机构检验的项目应由委托方申请
单项工程修理完工或检验合格,由委托方指派代表签字验收
全部修理工程完工(或码头试验结束)后,由双方代表签署船舶修理完工“工程完工单”作为交船的依据
本船修理工程的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按渔船检验机构标准执行
在试验和试航中,船级社及委托方提出的属承修方修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