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行政效能和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县政府所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乡(镇)场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各农牧场,县委各部、委、办,政府各委、办、局,县直各单位,驻县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石河子老街管理处由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条问责应当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二章问责情形第四条在改革发展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对已经确定的涉及区域重大改革任务,落实不力,工作失职,影响改革任务完成的;(二)对县委委、政府确定的重大决策、重点项目、重点工程,推进不力,影响工作进展的;(三)现代化考核核心指标和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没有按时完成,影响全县现代化进程的;(四)与党委、政府签订的重点工作目标责任状未完成的;(五)在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服务不到位,影响项目建设的;(六)对党委、政府确定的各项创建活动,未认真履职,导致创建工作目标不能实现的;(七)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论证不充分,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八)其他重要改革发展方面工作不力,影响工作任务完成的。第五条在依法行政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制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文件规定的;(二)违反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办理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三)因工作失职,发生行政执法错案,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或败诉的;(四)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的,对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收费标准项目,仍按原标准收费的;(五)违反规定对企业进行乱检查的;(六)违反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七)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违反规定或违规插手干预的;(八)其他违反依法行政规定的。第六条在作风效能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地区、XX县相关规定,以及违反“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要求的;(二)工作敷衍塞责、效率低下、失职渎职、弄虚作假、不作为,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对管理、服务对象态度冷漠,蛮横粗暴以及其他不文明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四)对下级请示报告不及时答复,造成损失的;(五)不能认真办理效能投诉,对上级转办、交办的效能投诉件不按要求办理的;(六)擅自脱岗或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七)部门或工作人员之间推诿扯皮,协作配合不力,导致工作目标任务不能按时完成的;(八)其他违反机关作风效能建设规定的。第七条在服务民生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对县委、县政府确定的民生工程,或对社会公开承诺的事项,未能按期完成的;(二)因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职,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给群众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违反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损害群众权益的;(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助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违规办事、显失公平的;(五)违反保障性住房准入、分配管理规定的,回迁房和保障性住房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的;(六)在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网络通讯和医疗卫生等服务中,因工作失职、失误,给群众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七)其他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第八条在信访稳定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应解决未及时解决,致使发生影响社会稳定大局的信访突出问题、群体性事件和个人极端事件的;(二)由党政领导包案处理的重大信访案件,责任不落实,处理不到位,导致群众赴自治区、进京非正常上访的;(三)对影响稳定的事件苗头,思想麻痹,处理不及时,导致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