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计划生育政策[精选五篇]第一篇:XX省计划生育政策XX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有关文件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63号)精神,现就全省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奖扶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作出具体解释。一、基本条件: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二)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二、关于四项基本条件具体应用中的政策解释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有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文件和我省地方性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的规定,对国家规定的奖励扶助的四项基本条件的具体应用和界定作如下解释:(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本人及配偶”指现夫妻,包括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夫妻。“农村居民户口”指现户口登记地在村委会,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丧偶或离异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进行界定。3、以上规定不包括口袋户、户口待落定、没有户口的人。第1页共20页4、符合奖励扶助条件,但触犯刑律,正在服刑的人员,本人户口已被所在村注销,按无户口人员对待,不在奖励扶助范围。(二)、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5、1981年4月30日以前生育的(包括1973年以前的生育行为),以我省首次出台的计划生育政策规定《XX省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陕革发〔1979〕101号)规定的生育政策为依据界定。6、1981年5月1日至1986年7月30日生育的,以《XX省计划生育暂行条例》(1981年4月30日XX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5月1日公布施行)规定的生育政策为依据。7、1986年7月31日至1991年3月2日生育的,以《XX省计划生育条例》(1986年7月25日XX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7月31日公布施行)规定的生育政策为依据。8、1991年3月3日至1997年8月1日生育的,以《XX省计划生育条例》(1991年3月3日XX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规定的生育政策为依据。9、1997年8月2日至2002年9月28日生育的,以《XX省计划生育条例》(1997年8月2日XX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规定的生育政策为依据。10、2002年9月29日以后生育的,以《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9日XX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规定的生育政策为依据。11、1981年4月30日之前生育两个子女的不考虑间隔;1981年5月1日以后生育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已死亡现无子女12、符合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第2页共20页13、符合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14、夫妻双方曾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但其生育时均未违反当时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规定,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15、再婚夫妻双方均未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再婚前后生育子女的现存数合并计算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夫妻。但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孩子的独生子女父母,再婚后未生育的,可不合并计算子女数,保留其身份不变。16、送他人收养的生育子女,计入其曾生育子女数和现存子女数。17、孩子出生后被遗弃或去向不明,未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子女,计入现存子女数。18、合法收养子女后,与曾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者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