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规划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XX县区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恢复性建设建筑工程(包括地上、地下、水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设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工作,负责XX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规划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规划的管理工作,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建筑规划管理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第五条建筑规划管理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建筑工程规划审批实行批前公示制度
下列建筑工程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前公示:(一)火车站、港口、机场、长途汽车站、博物馆、公共图书馆、体育场馆、剧院、医院和其他大型的公共建筑及组团以上居住区住宅建筑;(二)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城市雕塑等建设项目;(三)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四)市XX县区级市人民政府及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七条在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的范围和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管理
第八条建筑工程的规划选址和布局必须避开地下活动断裂第1页共8页和地下文化遗址丰富的区域
第九条新建居住区、成片改造区的各种配套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同步建成
新建居住区应当集中规划建设配套商业用房,其单体住宅建筑不得混建商业用房
第十条已经按照详细规划建成的居住区内,未经批准调整规划不得新建、扩建任何建筑
凡城市规划确定搬迁的单位,搬迁前不得在原址进行新建、扩建和改建
第十一条建筑物扩建、改建和恢复性建设,涉及结构安